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2-01
发文字号:
国函〔2018〕1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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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科技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7〕4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兰州、白银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白银的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发展的新路径,努力把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产业品质跃升支撑区、人才资源集聚区、东西合作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区。


二、同意兰州、白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军民深度融合、实现绿色发展、对外开放合作等方面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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