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11-29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3〕66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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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赋予绥芬河市和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赋予绥芬河市国税局和抚远县国税局市(地)级国税局出口退(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支持你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同意赋予绥芬河市、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请你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函调系统和电子传输系统中给上述两单位配置审批、系统维护等相关权限,并加强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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