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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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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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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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