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31
发文字号:
沪商自贸〔2024〕83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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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及《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任务要求,更大力度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委等九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了《上海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上海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及《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任务要求,上海口岸定于2024年5月至8月开展本年度上海口岸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国际贸易领域营商环境改革。专项行动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1.进一步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上海口岸整体通关时间监测系统,加强相关单位系统、数据对接,逐步构建覆盖全环节全流程的通关时间监测体系。推动空运货栈、分拨仓库等公布作业环节和服务时间,鼓励提供7×24小时作业服务,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鼓励船公司或船代在船到港前开放换单。(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东航物流)


2.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对符合要求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实行“即报即审”。(上海海关)


3.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建立空运鲜活农产品通关“绿色通道”,对鲜活农产品实施7x24小时预约查验。(上海海关、市农业农村委)


4.深化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健全长三角区域通关协调处置机制,持续推进“联动接卸”“离港确认”等监管模式,提升区域物流效率,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加快在长三角地区布局内陆集装箱码头(ICT),加强与沿江沿海港口合作,提升上海港腹地服务能力。(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港集团)


5.加强海关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海关技术机构能级,合理调配检测资源,提升口岸送检和实验室检测效率。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实验室检测完成情况查询,提升检测环节透明度。(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6.优化海关预裁定管理。试点扩大预裁定申请人范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上海海关)


二、进一步促进外贸新动能产业贸易便利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进一步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进一步推动扩大减免税“ERP联网申报+快速审核”模式应用范围,提高减免税办理时效。(上海海关)


8.优化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及特殊物品进出口手续。深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试点,根据试点进程和企业需求对“白名单”实施动态调整,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持续完善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上海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通关手续。(市商务委、市科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


9.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


10.有序推进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建立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清单”制度,定期发布试点企业和进口研发测试用产品清单,实现“试点清单”产品安全规范进口。(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


11.提升跨境电商支撑服务能力。全面推广跨境电商进口税款电子支付。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特殊监管区域包裹零售出口试点。鼓励企业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规模,探索推进跨境电商海运出口清单模式,充分释放新业态发展动能。(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各相关区政府)


1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信息对接共享。鼓励企业参与“保税+ERP”监管改革,实现企业ERP(企业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系统相对接,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属地政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13.推动加工贸易单耗改革试点。顺应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根据加工贸易企业信用等级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改革现行单耗标准监管模式,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实行单耗参数化管理。(上海海关)


14.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加快规则研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聚焦重点进出口产品,先行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和数据质量要求。加大碳足迹管理场景建设,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物流环节一键算碳功能,引导鼓励企业率先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


15.支持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推动试点出口拼箱货物提前进入国际中转集拼仓库,逐步实现国际中转集拼多业态同场作业,进一步增强上海港国际中转集拼枢纽功能。(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港集团)


三、进一步支持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


16.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及应对力度。深入推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统计调查,配合完善海关总署“国外技术壁垒交涉应对重点企业库”,发挥好关企联络员制度作用,提升企业应对主动性。(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17.优化跨境贸易金融服务。推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在符合数据安全的要求下,在海关总署的支持下,充分发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大数据分析业务、技术、数据资源优势,助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风控模型、优化审核效率、提升跨境贸易金融服务质效。(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18.持续推进中欧班列提质增量。鼓励中欧班列(上海号)运营企业完善境外物流网络,增加境外物流节点的联运、转运和集散能力,拓展回程货源,提高国际化运营竞争力。(铁路上海局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东方丝路、市商务委)


四、进一步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9.推进相关证书电子化共享和联网核查。深入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工作,落实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开展原产地信息电子交换,提升企业享惠便利化水平。(上海海关)


20.探索开展远程监管。在属地查检、核查等业务领域探索移动远程监管应用。实施核查作业统筹叠加模式,对同一时期、同一被核查人的多个核查指令统筹实施,减少多次、重复下厂。(上海海关)


21.深入推进贸易单证无纸化。大力推广进口集装箱放货平台应用,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等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无纸化换单。运用区块链等技术促进电子提单的流转和跨链协同,为企业降本增效。(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中远海远集运、上港集团、亿通公司)


22.推进航空口岸货运智能化建设。加快航空口岸智能货站、进出口货物查验中心等项目建设,提升航空口岸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互通,促进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集成。(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海海关、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亿通公司)


23.探索推进基于预录入数据的“一单两报”。在符合数据安全的要求下,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探索开展与周边经济体基于预录入数据的“一单两报”试点。(市商务委)


24.深化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升级移动客户端服务,支持更多业务“掌上办理”,方便货主企业外贸业务随时查、便捷办;结合大数据和区块链,搭建外贸金融风控模型,提升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建设边检许可报备管理模块,为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登轮人员、搭靠船舶核验及港区访客管理提供支撑。(市商务委、亿通公司、上海边检总站)


25.持续推进智慧港口建设。推动传统码头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更替。提升智能港口技术与系统集成能力,进一步提升洋山四期顺势机检业务量。推动新型港内智能转运车辆(AIV)测试应用,打造智慧港口示范运营标杆。(市交通委、上港集团)


五、进一步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


26.持续推进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强进出口环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27.落实境内运费扣减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中欧跨境班列回程境内段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上海海关、铁路上海局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东方丝路)


28.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各环节收费行为。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动态更新,并拓展至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覆盖水运、空运、陆运等口岸,支持掌上APP查询,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铁路上海局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东方丝路)


六、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


29.健全国际贸易信息门户。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网通办”等平台,打造集成化的“国际贸易”信息门户,集成发布国际贸易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双多边贸易协定、特定关税优惠、服务贸易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规则等规范文本,提供各类贸易流程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30.深化第三方采信应用。持续优化采信规则,规范进出口检验检测机构业务行为,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上海海关)


31.加大高级认证企业培育和便利政策供给力度。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进出口总值或者纳税总额较大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优质农产品出口企业、“专精特新”等企业的信用培育,支持更多诚信守法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等AEO企业便利措施。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AEO业务赋能,为AEO企业提供更多金融、税务、物流等便利化措施,提高企业感受度。(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税务局、上港集团、机场集团)


32.进一步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影响出口退税、影响海关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加工贸易单耗不符以及违反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等部分程序性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海关部门增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动披露新通道,便利企业主动合规、守法自律。(上海海关)


33.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港口协商会议机制和空港协商会议机制,充分听取航运企业、货代、报关、货主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意见,为港口和机场贸易便利化政策、信息化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参考。发挥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作用,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培训,做好外贸外资企业通关服务保障,共同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上海港口协会)


34.完善贸易安全预警工作机制。加强贸易摩擦快速分类处置与专业精准指导,拓展合规法律服务覆盖面,优化贸易调整援助政策实施条件,健全公平贸易公共服务网络,强化对外经贸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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