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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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稳岗发展和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各项助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研究落实意见,细化具体要求,着重对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进行了明确,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二、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降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


三、关于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与2023年相比,今年在基本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做了调整优化,主要体现在两变和三不变。“两变”即:一是扩大了资金用途,在现行四项用途(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基础上,明确还可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依法合规支出,目的是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二是优化了经办服务,明确要求根据受益企业提供不同的经办服务,对普通企业,继续使用“免申即享”发放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稳岗资金。对劳务派遣单位,要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要向当地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局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记录凭证;对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应主动将涉及的稳岗返还资金退回当地社保局。查实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政策资金资格。


“三不变”即:一是资格条件不变,参保企业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也就是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二是返还标准不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三是受益范围不变,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


四、关于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今年的政策与以往相比,有“五不变”:一是补贴对象不变,仍为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失业金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在补贴之列。二是所补证书不变,仍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不在补贴之列。三是申领条件不变,延续执行参保缴费满1年的条件。四是每人每年领补贴不超过3次。五是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增加了两方面限制: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加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信息与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比对。一是增加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年初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文件强化了培训管理的原则,同一个人不应因同一事项重复领取补贴。二是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五、关于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规定


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为常规政策,没有新增内容。


六、关于优化经办服务


抓好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巩固好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从注重业务办理‘减时增效’向‘自动匹配、主动推送’转变”,重申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确保申领渠道畅通、经办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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