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3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24〕18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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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市劳动者就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登记


(一)单位就业登记


登记范围: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形式、劳动合同订立等情况。


办理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下列途径办理就业登记:


1.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job.hrss.tj.gov.cn)、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


2.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单位就业登记名册》(附件1)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用人单位招用未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劳动者基本信息表》(附件3),劳动者可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在“个人基本信息模块”填写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无需重复就业登记,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附件4),到区人社部门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或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


注销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已为劳动者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况,应当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手续。


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于符合注销条件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下列途径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手续:


1.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


2.填写《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信息表》(附件5),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手续后15日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凭证交予劳动者,并告知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


涉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附件6)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告。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注册地人社部门将相关信息同步共享给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各区人社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裁员情况报送市人社部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个人就业登记


登记范围: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人员基本信息、就业形式、创业时间等情况。


办理方式:本人填写《个人就业登记(注销)表》(附件7),可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就业登记。已办理自主创业登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创业情况、经营情况或灵活就业情况发生变更或退出的,应当于变更或退出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关于失业登记


登记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的地点)、参保地(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从各类单位辞职的,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退出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在城镇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求职意向等情况。


办理方式:(一)登录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信息,填报《失业登记(注销)信息表》(附件8),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登记(注销)信息表》,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以及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信息,或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核实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


区人社部门应当指导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失业情况,分级分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注销情形: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区人社部门指导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每月对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状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超出登记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已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新就业形态就业等有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达3次的;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四)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者因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等信息缺失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失业人员死亡的。


三、关于《就业创业证》管理


(一)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劳动者如有需要,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


《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在本市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确需纸质证书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携带2寸近期免冠照1张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以凭身份证、学生证向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以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或委托用人单位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不收取费用。


(四)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劳动者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可以申请或委托用人单位换发《就业创业证》。


四、有关事宜


(一)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规范就失业管理,将其作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相关信息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充实经办力量,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确保就失业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二)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畅通线上服务渠道,简化经办流程,压缩服务时间,积极推出预约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就失业管理信息化、规范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历史录入信息进行完善更新。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相关登记事项,依法取消就业创业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全市就失业登记管理的业务指导、经办服务、系统维护、统计监测、帮扶跟踪和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已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在津就业创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原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


1.单位就业登记名册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3.劳动者基本信息表


4.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


5.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信息表


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7.个人就业登记(注销)表


8.失业登记(注销)信息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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