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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4-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东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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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

疑问 


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使用外文,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的有关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还应掌握以下3个原则。


01不可替代性


发票“项目名称”栏应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该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则可以使用。发票项目内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如 “TCL电视机”等,因为品牌或商标用语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产品规格的,如果产品的规格型号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标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02国际通用性


发票的“单位”栏填写的“KG”(千克)、“M”(米)、“L”(升)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具有国际通用性,也可以在开具发票中使用。


03行业惯用性


有些含外文的用语具有行业惯用性。比如在我国,将人造革区分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开具涉及PU革材料的发票时,纳税人习惯使用“PU革”、“PU女装鞋”等名称,因具有行业惯用性,也应允许在开具发票时使用。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不宜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也不应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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