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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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工作部署,保障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8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起草背景和依据


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对稳增长、惠民生、保健康有着重要意义。截至2021年底,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35%,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保障全省参保人员医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7〕68号)、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


二、《若干措施》起草过程及意见征集情况


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困境,省医保局主动作为,通过不同途径多维度了解医疗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境和诉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省医保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政策措施。7月19日下午,省医保局召开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座谈会,邀请7家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征求对《若干措施》的修改意见。7月27日,《若干措施》在省医保局官网公示,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同时,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和地市医保局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地市医保局提出的3条意见反馈,采纳2条。修改完善的《若干措施》通过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后,经省医保局2022年第2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别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时清算医保费用、落实价格集采政策、统一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开展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14条具体支持措施,保障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公平享受医疗保障政策,为其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之所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是因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都是居民就医的选择方向和重要途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一方面鼓励参保患者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最便利的医疗机构(如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缩减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非医疗费用;另一方面也激发社会办医疗机构收治参保患者的积极性,鼓励其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多角度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因此,此举对于参保患者和社会医疗机构而言是双赢。


(二)落实推进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实行“属地管理,省内互认”,同时属地医保部门推动相关工作时需无差别推进医保协议管理。


(三)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费用的及时清算。对于已经完成与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直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以及对其及时清算医保费用,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贯彻落实相应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因其自身特殊性,在价格政策上仍然遵循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政策,同时各地对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分配、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上,应将其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五)做好对相关政策的协同推进。落实医共体包干管理政策和医共体内基金压茬拨付机制,确保对医共体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考核和基金拨付办法。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政策红利,降低药品和耗材成本,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六)规范完善基金监管等配套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一系列基金监管举措,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监管环境。同时医保部门需加强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争议并通过多种渠道畅通、解决信访投诉问题,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李妮


联系方式:0551-6902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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