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要求,不断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支持安徽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我省积极做好将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安徽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4号),启动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2023年6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度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根据主题教育要求,进一步提速提效。
全省共申报63个医疗机构制剂和2个中药饮片,5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2种中药饮片通过市级初审。经省级组织专家复审、征求各市意见、征求人社及药监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3年12月5日,通过国家医保局备案。2023年12月25日,联合省人社厅、省药监局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三、主要内容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有哪些?
《通知》将17个医疗机构制剂(其中中药制剂14个,化学制剂3个)和1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的基本构成要素及编排。
1.《通知》附件1为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制剂国家代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最小包装数量、最小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医保支付标准、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备注等10项。
2.附件2为中药饮片目录,包含中药饮片国家代码、中药饮片名称、备注等3项。
3.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制剂:17个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全省统一设定为30%。各地不得擅自增减品种、甲乙分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通知》附件1包含的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在限定使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或省级药监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中药饮片:1个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要求,我们同步确定了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本目录公布的17个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最小包装单位价格确定。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关于调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1.《通知》附件1中明确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该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3号)包含的医疗机构制剂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调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不需向医疗保障部门再次申报。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备,由属地医保部门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需求,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调整。
(六)两种医疗机构制剂的限定支付条件。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1号令)规定,主要用于治疗脱发等的药物,不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复方红花补骨脂酊、补骨脂酊两种医疗机构制剂,用于治疗斑秃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通知》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皖医保秘〔2023〕23号文件继续执行。
(八)《通知》获取方式。
参保群众可在安徽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 89号),了解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的具体信息。
四、创新做法
1.强化部门联动。从启动2023年度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之初,就联合人社、药监部门从医疗机构申报、市级组织初审、省级组织复审等全流程参与,有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主动性,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保工作。
2.注重提速增效。主动将本项工作纳入主题教育整改事项,印发加快推进2023年度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主动压缩各环节时长,高效完成工作。
3.明确“调剂”规则。明确规定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同时明确调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报备方式,减少调剂使用医疗机构申报程序。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何云艳
联系方式:0551-6902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