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1-27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4〕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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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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