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