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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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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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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国外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现在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可以。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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