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16
发文字号:
国资分配〔2004〕985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中央企业收入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执行国家政策不严格、人工成本增长过快、收入差距过大等。为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或股东报告(或经批准),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后实施;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收到此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各中央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并将人工成本管理与业绩考核工作紧密结合。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报告其财务处理情况,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企业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均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出台。


三、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等项改革同步配套推进,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眼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形成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能增能减的分配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和人才市场化程度实行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加大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


四、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约束机制


各中央企业在收入分配中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把收入分配包括经营管理者收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国资委将逐步完善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对企业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超提、超发工资、奖金、补贴,侵蚀利润的做法,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中央企业负责人要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政绩观和业绩观,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决防止和避免短期行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月十六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