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0-26
发文字号:
国资发〔2007〕182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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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国资监管信息化是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工程之一。大力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既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


各级国资委成立以来,都相继开发建设了信息网络、信息网站、网上办公和业务管理系统,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做好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从总体上看,全国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基础网络不健全,互联互通不畅;业务系统水平较低,应用和服务范围较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共享和对外公开程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制度建设薄弱,存在安全隐患;缺少统筹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国资监管信息化水平与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创新国资监管方式,强化综合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和核心业务应用,统一建立标准规范。按照分别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资委分别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分级负责做好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2.整合资源,实用高效。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的网络基础,打破条块分割,整合各地已有的网络资源,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经济实用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走低成本、高效益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3.需求主导,分步实施。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必须紧密结合监管职责的需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步实施。要重点抓好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整合关系国资监管的核心业务系统。


4.规范管理,保障安全。从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技术设施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入手,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可控。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各级国资委普遍建立起业务内网和外网;重点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基础性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源目标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各级国资委门户网站全部开通,并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可在线处理的业务项目基本实现网上办理。通过实现上述目标,各级国资委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监管效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建设和整合统一的国资监管网络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各级国资委的现有网络资源,加快建设各级国资委上下之间、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国资监管外网,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立国务院国资委与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中央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国资监管内网,满足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内网和外网实现物理隔离,在信息内容上内网的信息禁止上外网,能上外网的信息尽可能不上内网。


2.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业务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紧紧围绕“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统筹规划建立所监管企业人才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信息系统、企业经济运行信息系统、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信息系统,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同时,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协同。


3.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数据库,大力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编制国资监管工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分工负责建立各类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库和信息采集系统,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国资监管信息资源体系。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建立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绩效评价、企业人员管理、企业财务、国有产权、资产统计、企业经济运行、企业投资、企业薪酬、党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数据库。在保证数据信息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内部信息门户、领导决策支持系统等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完善信息授权共享机制,促进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在各级国资委内部、跨层次、跨地区交流共享和开发利用,为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服务。


4.改进和完善国资监管对外门户网站,推进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未开通对外网站的地方国资委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全国国资监管对外门户网站体系。各级国资委要按照“及时、准确、丰富、活跃”的要求,建立网站内容保障机制,落实信息上网责任。完善网站管理制度,增强网站服务功能,提高网站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升信息质量,提高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和效能,自觉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大力开发应用网上办事系统,公布办事流程,实行审批业务网上受理、审批进程在线查询和反馈,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推进网上互动交流,开展在线访谈和网上调查,提供网上咨询、便民问答、监督投诉、领导信箱等服务。落实网民意见、问题、投诉的受理反馈责任,提高网上服务效率。


5.加强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建立统一的国资监管信息化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和信息编码标准,规范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要把日常管理、技术手段和应急机制结合起来,确保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密。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密钥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失窃密的防范能力。要充分考虑信息网络系统的抗毁性与灾难恢复,制订并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6.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推动企业加快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加快建设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集成、共享、协同,提高管理水平和集团控制力,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实时监控和管理。促进企业加快开发专业应用信息系统,强化生产营运过程的在线监测、预警和控制,实现精准、高效生产。推动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环节的监督管理,改进监测、预警手段和控制方法,进一步搞好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通过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等,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价值体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专业信息服务企业的优势,承揽外包服务,帮助企业低成本、低风险地推进信息化。积极探索开展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估工作。推动企业加快实现软件正版化,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职能和责任“四到位”。各级国资委要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要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优化人员专业结构。积极探索试行统筹信息化工作的信息主管制度。


(二)加强规划预算,确保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国资委要紧密结合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抓紧编制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优先次序,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保证建设和运行经费持续投入。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经费,要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的原则,积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和管理经费,要列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加强制度建设,科学规范信息化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化工程预算、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有序。制订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加强对信息化投入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工程建设问责制。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软件。对于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与运行维护,要积极面向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实行业务外包,以节省投资和缩短建设周期,获取更优质的技术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员信息化应用水平。要制订信息化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信息化培训,宣传和普及信息化知识,强化信息化意识,提高信息化技能。积极引进和培养国资监管工作亟需的信息化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加强工作交流,推广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定期组织开展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交流研讨活动,及时通报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深入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交流机制和载体,宣传信息化建设的显著成效和成功做法。适时组织对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和评估,评选表彰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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