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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3-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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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出台《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实施意见》所指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


《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省、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


《实施意见》提出需重点公开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秘密坚决保守住。《实施意见》也对8类重点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了列举。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利用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渠道。主动公开方面,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要在省政务公开网设立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在公开时效方面,对于需主动公开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


四、《实施意见》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推进。省政务公开办指导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政府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省政府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是加强考核问效。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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