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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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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积累了海量的科学数据,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但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尤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开发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在国家层面发布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度,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对于服务科技创新、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发展共享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3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这一重点,创新体制机制,聚焦薄弱环节,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科学数据工作水平,发挥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科学数据管理和共享应用,统筹和推进我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学数据管理,积极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为全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省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四、主要内容


《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总体原则、管理职责、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科学数据的汇交、开放共享、保密安全等方面内容,着重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一是明确我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科学数据管理及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强化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按照规范标准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保证科学数据准确、完整、规范;将本单位科学数据及开放目录送对应的省科学数据中心整合汇交等。二是统筹布局我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提出“以行业领域分类、各部门分工建设、专业化对口管理”的原则,谋划建设一个省科研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建设若干个省行业领域科学数据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形成一体化的全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并明确了科学数据中心的功能和任务。三是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要求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所产生的相关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都应对外开放共享。规定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实行先汇交、再验收的机制。对科学数据中心的服务方式,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也做了明确规定。四是根据国家《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的共享、管理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五是规定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和违规处理的奖惩机制,明确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建设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根据实际,《实施办法》还规定县及县级以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科学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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