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0-2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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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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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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