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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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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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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疫情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于2022年9月从15%降至14%。现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工作安排,自2024年4月(费款所属期)起,我省参保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恢复至15%。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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