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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获准开展QFLP试点以来,目前国家已先后批准北京、天津、重庆、海南4个省(市)和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6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开展QFLP试点。
2020 年9月21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予以安徽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试点资格。2021年1月23日,省政府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皖政〔2021〕9 号)明确由我局牵头研究开展QFLP政策试点。根据省政府部署,在学习借鉴海南、深圳、青岛等省市经验基础上,我局牵头起草《安徽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以及市场机构(施罗德基金、招银国际、高通资本等)、安徽省私募基金业协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已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送审稿)》共分七章、33条。
第一章主要介绍《办法》制定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范围界定,试点区域范围和试点推进工作机制。
第二章主要介绍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名称使用、备案登记、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建立市场准入照前会商机制,明确项目投资正、负面清单,鼓励投资十大新兴产业。
第三、四章主要介绍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主营业务范围、托管开户规定等。
第五章主要介绍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机构落户、人才认定、办公用房、外汇管理等方面扶持政策。
第六章主要介绍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明确属地政府和省直部门职责分工,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第七章主要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办法(送审稿)》起草过程中,积极汲取相关省市试点经验,借鉴相关省市创新做法,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标海南、深圳,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置最低注册资金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境外资本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二是适度放宽投资范围限制。对标深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与投资境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业内称为“一级半”市场),增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活跃度。
三是鼓励基金管理模式多元化。对标海南、深圳,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受托管理外资股权基金、人民币股权基金,同时,支持境内资金投资设立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受托管理外资投资股权基金(业界称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
四是更加贴近市场主体需求。针对相关省市试点工作中,外资投资股权基金反映的相关政策障碍,《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方式为外资投资股权基金提供开户服务;在外资投资股权基金采取SPV(特殊项目实体)方式开展投资时,允许外资投资股权基金在SPV(特殊项目实体)所在地银行直接开户,提升外资投资股权基金管理运营的便利水平。
五是提高登记注册便利性。由合肥、芜湖、蚌埠等市建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照前会商机制,自主决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并报告省直部门备案即可,不搞层层审批,简化市场主体办事流程,优化政务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