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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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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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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84.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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