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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2-29
发文字号:
财税〔2014〕11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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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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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年42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14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4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4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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