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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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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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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506.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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