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1-21
发文字号:
财税〔2015〕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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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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