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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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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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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其他税费类(2024年1月热点问题)

1.湖南省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


答:根据《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5号)第二条规定,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费。用人单位自愿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退休人员大病代扣标识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再计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应缴金额。


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缴费档次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增加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补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前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规定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窗口期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3 号)第一条规定,补缴窗口期时间为2024年1月6日至2月29日。


5.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3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024年,对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7.2024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确定前,暂按什么基数缴费?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755元/月(在2023年缴费基准值6284元/月的基础上按7.5%的增幅增长),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4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在4053元/月和20265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和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农户型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申报2024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8.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货物能否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第一条规定,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9.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第二条规定,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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