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晋财规综〔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是我省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出台的一项细化性政策文件,对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一是落实国家关于能源资源安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我省是能源资源大省,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根据国家总体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推动重要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煤炭等重要矿产保供能力。
二是推动山西省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影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也涉及矿山企业切身利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顺应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和支付压力诉求的主动作为。2017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件实施以来,矿山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反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的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希望予以修订完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座谈、扎实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顺应民意,主动作为,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修订印发财综〔2023〕10号文件,我省据此修订印发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工作思路是什么?
统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前期资金负担压力,通过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调整和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在稳定地方各级利益分配格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调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投资热情,促进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继续承担起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使命,为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地方分成比例。基于维持地方各级利益分配格局的稳定性,同时适度向市县级倾斜让利的原则,中央分成后,省级出让的,省级、市级、县级按照8﹕1﹕1比例分享,其中:涉及体制型直管县的,省级、县级按照8﹕2比例分享;市县级出让的,市级、县级按照3﹕7比例分享,其中:涉及体制型直管县的,市级、县级按照2﹕8比例分成,
二是明确了跨市县行政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为便于实际操作,沿用我省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有关规定,明确了跨市县行政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区面积占比分配。
三是明确了两种征收方式的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方式及销售收入、起始价的具体规定和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方式及首次征收比例、市场基准价的具体规定。为最大程度减轻因征收方式调整对我省近期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本办法沿用我省原来有关规定,将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首次征收比例确定为20%。
四是明确了预计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总体水平。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缓解财政收入即期压力,维持矿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确定对预计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不低于就高确定的评估值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
五是明确了新增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原则。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对新增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原则进行了明确。首先,明确了新增资源动用程序和对未报先采情况的惩戒,情况特殊无法按收益率形式计算的,按金额形式一次性征收;其次,明确了按金额形式征收未在销售收入中体现的共伴生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后,考虑新旧资源储量难以截然分开的实际,明确了对2023年4月30日前已设采矿权矿区的上下部资源储量,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六是明确了地热、矿泉水等部分矿种销售收入的确定。对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无法具体区分矿产资源所形成销售收入的,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算价格确定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算价格)。核算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用途等情况确定。
七是明确了缴款和退库的相关要求。《办法》明确要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和退库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实时信息共享,对按金额形式征收和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缴款时限予以明确。
八是细化了新旧政策衔接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明确2023年4月30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的按原分成比例执行,2023年5月1日以后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九是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期限。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确定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