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0
发文字号:
新财库〔2023〕64号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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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兵团各师市税务局,兵团各师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在鼓励和促进社会吸纳解决残疾人就业积极作用,更好提升残保金征收管理和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调整残保金缴纳期限。调整后残保金由“按季申报、按季缴纳”改为“按年申报、按年缴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31日前,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师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认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中第十条相关要求办理。


县(市、区)、师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此信息传输至税务登记地。


二、每年11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并对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县(市、区)、师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保障金缴纳额计算公式,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按年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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