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2
发文字号:
冀财税〔2023〕34号
发文机关: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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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的批复

廊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你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大厂回族自治县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廊坊市人民政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每年4月底前,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市财税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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