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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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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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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执行《目录(2024年本)》,保障国内投资项目顺利享受政策,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


二、《目录(2024年本)》修订特点


一是条目数量减少,鼓励方向更加集中。《目录(2024年本)》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与上一版本比较,总条目减少473条,其中鼓励类减少469条,限制类增加16条,淘汰类减少20条。鼓励类条目数量减少,主要是对同类型条目进行了整合,使鼓励方向更加聚焦,鼓励事项总体保持稳定。


二是体现产业发展新趋势和行业管理新要求,政策导向更加明确。鼓励类新增了“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的条目,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


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目录(2024年本)》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确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时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的《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例如,某国内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第一项第2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性耕作、新开耕地快速培肥、肥沃耕作层培育、耕地保养管理(PA0102)”。


五、《目录(2024年本)》如何使用


自2024年2月1日起,有关项目单位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鼓励项目确认时,应按照《目录(2024年本)》填报相应的产业条目。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确认国内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对符合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六、过渡措施


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4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按照《目录(2024年本)》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不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上述文件应于2025年2月1日以前出具,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供稿单位:关税征管司、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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