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规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费率政策和费率管理办法,是实施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基准费率标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管理,是维护全省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同时,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杠杆作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可督促用人单位抓好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切实降低工伤发生率,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原则及内容
费率管理办法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调整基准费率标准,将基金结存规模保持在合理区间,既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又避免基金过多累积沉淀。二是科学精准、强化激励,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浮动档次,精准调控到参保个体,通过费率浮动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减事故、抓安全。三是制度统一、规则公平,全省执行统一的费率政策及浮动规则,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内各类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持一致。
费率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有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确定基准费率标准及调整条件
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视情需要适时调整。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可按规定适时调整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申请上调当地全部或部分基准费率。
(二)明确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规则
按国家文件规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下浮二档(50%)、下浮一档(80%)、基准档(100%)、上浮一档(120%)、上浮二档(150%)。根据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三)明确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计算口径
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和地区参保建设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抢险救灾)、第三款(复退军人旧伤复发)规定情形不纳入支缴率计算范围。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认定的工伤人次数占全省该行业、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的情形不纳入工伤发生率计算范围。
(四)明确特殊情形的费率档次浮动规则
一是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工亡事故等4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不实施下浮;二是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发生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等3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上浮一档;三是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3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上浮二档;四是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按从高原则,取最高档次确定。
(五)明确部分单位的费率确定规则
明确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情形,以及新参保用人单位的费率确定规则,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省人力社保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