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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1-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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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2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国家层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调整的需要。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2008年11月,我省发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对我省加强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对原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作出较大调整。与之相比较,我省原《办法》在适用范围、成本监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存在不一致。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与新的工作制度体系要求相衔接。


二是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根据我省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原省物价局的价格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划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作为法定的定价机关,依法履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成本监审工作职责。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明确有关定价机关的职责权限。


二、修订总体考虑


一是将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修订工作中去。


二是将8号令明确的成本监审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借助第三方力量等规定调整补充到《办法》中,做到相关要求一致。


三是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成本监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三、起草过程


根据201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淮南、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预审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7条。相比原《办法》,修改26条(含2条合并为1条的修改),删除1条,新增1条。


(一)修改26条。一是对定价机关、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的概念进行调整(《办法》第二条);二是成本监审的主体进行调整(《办法》第三条);三是对成本监审的目录、形式、程序以及成本监审报告的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一条);四是完善了对违反成本监审的法律责任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五是规范文字表述(《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二)删除1条。结合8号令的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参照实施成本监审的规定。


(三)新增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对有关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不再重复。


五、《办法》的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成本监审的主体责任。规定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内的成本监审,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时,应当加盖定价机关印章,使履行主体责任更明确具体。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成本监审程序。完善异议处理程序,规定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定期成本监审方法。对于定期成本监审形式的商品和服务,明确在征得经营者同意后,定价机关可以设立成本监审点,通过书面监审或者实地成本审核,连续掌握该行业平均成本,为政府后续制定价格提供依据。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成本监审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细化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规定情形,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更公平、公正。


六、如何做好修订后的《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修订公布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办法》政策解读、媒体宣传等工作,通过安徽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全文和解读材料,将政策宣传到位;


二是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以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和管道天然气配气定期成本监审为抓手,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市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将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健全配套成本监审办法,落实价格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全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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