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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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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30日省长李国英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二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公众参与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够高、决策风险防范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三是推进我省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法制化的题中之义。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制度建设,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法制化,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2020年4月,《规定》被列为省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5件“实施类项目”之一,由省司法厅负责起草。省司法厅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书面调研,梳理立法需求,听取省政协委员立法建议,并委托安徽财经大学和马鞍山市司法局分别起草文稿。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赴滁州、明光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充分了解基层立法需求。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国英省长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了《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1章、54条,结合我省实际就落实《条例》进行了30余处细化或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一是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二是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三是补充规定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具体方式,四是完善公众意见处理方法,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二是提高专家论证质量。设定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细化提出了参与论证的专家数量。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是拓宽风险评估事项范围。将制定或调整事关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项,明确纳入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四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补充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事项、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以及审查结果的处理等,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经验法制化。(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五是建立决策容错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借鉴上海市做法,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第五十二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二是指导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清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定的立改废工作;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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