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0号)要求,现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2023-2025年,我区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度减免1个月租金。
二、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三)出租方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审批工作。
(四)各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情况进行统计备查。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房产地址、面积、承租人、应收租金、减免金额、减免具体月份等。
(五)对于剔除减免后的房屋出租收益,各单位应在收到租金后30日内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上缴时需提供租金上缴申请、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租金减免审批文件。
三、减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规定审批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可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房屋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房屋租金的,减免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也可以通过延长租期、从下一期租金抵扣等方式落实减免租金政策。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实际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相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联系人:资产管理处 书 海,联系电话:0471-419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