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文字号:
琼交水运〔2023〕544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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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半计收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海运口岸降费提效优服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琼府办函〔2023〕250号)部署,为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货物港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货物港务费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港口经营人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货物港务费。我省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巩固落实降费成效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运市场监管,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等收费行为。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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