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0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4年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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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近日,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应按照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的本市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政策。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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