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1-17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5〕14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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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29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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