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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7-06
发文字号:
建金〔2011〕94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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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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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7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85%上调至3.1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


三、从2011年7月7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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