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6〕294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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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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