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包括项数、名称等)及退还金额情况;
2.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3.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
4.保函替代现金保证的开展情况;
5.完善相关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出台的政策措施等;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报送内容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措施具体;
(二)请于2017年1月1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王江波
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