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文字号: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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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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