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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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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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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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