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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1-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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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据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设定该审批事项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十一条内容,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与33号令相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对免税图册的相关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


  由于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税务总局相应对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作为取消“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公告》明确,税务总局通过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后,编列免税图册下发执行。具体信息采集操作如下:


  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并分别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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