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文字号:
桂财综〔2023〕40号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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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享费源和缴款信息,共同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


二、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的《广西非油气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执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中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底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在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未公布前,执行原制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四、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成交价须一次缴清。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在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前,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10%至20%之间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所辖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首次征收比例,不得随意变更;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出让合同按年度分期缴清,且矿业权出让收益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征收完毕。


五、自治区与市县之间的分成比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桂财综〔2021〕63号)执行。对于补缴或分期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执行当期的分成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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