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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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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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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3年第11期(下半月)

1.什么是出口免抵退税?


答:“免、抵、退”计算法适用于生产企业;


(1)“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出口原因导致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什么是出口免退税?


答:“免、退”计算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1)“免”税是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


(2)“退”税是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3.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您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4.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怎么填写?


答: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说明。


5.我公司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应该如何解决?


答:建议先行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建议您单位通过电子税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出口退税管理”,点击“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信息查询申请”- “在线申报”。(2)点击“新建”,系统弹出“出口信息查询采集”。在“单证信息”栏,输入缺失的发票相关信息,点击保存。(3)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后点击“正式申报”,即可将申报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申报成功后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查看审核情况。税务机关收到您单位信息查询申请后,即会协助您单位查询补发相关发票信息,待信息补发成功后,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6.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7.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8月份向尼日利亚出口了一批五金工具,当时受疫情影响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可以。您单位2022年8月份出口的货物,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8.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您单位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您单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您单位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9.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您单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10.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答: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1.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今年广交会上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正在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答: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您单位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您单位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如您单位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12.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答:可以。按照规定,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1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答: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14.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需要。虽然自2022年6月21 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 (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1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您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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