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2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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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区域税务执法协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税务局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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