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4-0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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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印尼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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