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09
发文字号:
沪财税〔2023〕35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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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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