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5-0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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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自2018年2月1日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2.附件3、附件4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3、附件4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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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2月1日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2.附件3、附件4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3、附件4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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