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10-02
发文字号:
银发〔1998〕475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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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关于1998年企业债券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规范1998年企业债券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委审批发行,其中单个发债主体发行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含2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委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债券,不予批准发行。


二、各发行主体应按以上审批程序,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债券发行计划后抓紧按附件1的标准格式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提出发行申请。对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将在接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主承销商须在债券发行前将该笔债券的所有承销网点及每个网点的承销份额及时报各承销网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并接受当地分行的监督检查。


四、各分行要加强企业债券承销的管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销企业债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承销公开发行的债券票面总金额5000万元的,应当组织承销团。


(一)承销商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每次包销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承销商上年末净资产可以包销企业债券金额上限


1亿元以上(含1亿)2亿元以下 5000万元


2亿元以上(含2亿)5亿元以下 1亿元


5亿元以上(含5亿)10亿元以下 2亿元


10亿元以上(含10亿)15亿元以下 5亿元


15亿元以上(含15亿) 10亿元


(二)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债券总面额为基数,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包销方式 代销方式


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1.5%——2.5% 1.5%——2%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1.5%——2% 1.2%——1.5%


超过5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1.2%——1.5% 0.8%——1.2%


超过10亿元的部分 0.8%——1% 0.5%——1%


五、各分行要督促发债主体做好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担保人应按附件2的要求向债券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六、债券发行前,必须由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企业债券的年利率与其信用等级挂钩,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七、每笔债券审批完毕后,各分行要及时将债券发行情况报总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附件:

1、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2、担保函的内容与格式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


附件1: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主承销商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4、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共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家发展计划部门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文件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研究报告


(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进展情况


(五)经审计的发行人的本次债券发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六)经审计的保证人的本次债券发行前三年的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七)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八)承销协议


(九)承销团协议


(十)担保函


(十一)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十二)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2:担保函


担 保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鉴于:


一、债券发行人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批准文号:),发行面额总计为人民币 元的企业债券;


二、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资格;


三、担保人在出具本担保函时,已就其财务状况以及涉及的仲裁、诉讼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具有代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本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思,在此承诺对发行人此次所发行的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债券为 年期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 债券到期日


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 年 月 日。债券发行人应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本担保函项下债券到期时,保证人应主动将本金和利息全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主承销人指定的帐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务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本扣保函项下对保担人的债权相抵销。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到期日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或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主债权的变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


第十条 加速到期


在该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保证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第十一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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