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
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人民银行批准你们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享受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请你们按规定做好双边报价业务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办公厅
20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