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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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关于垃圾处理事业的改革要求和行业发展方向,现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23〕1378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其中提到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当时,全国垃圾处理市场化程度低,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全部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条件并不成熟。2021年,按照国家治理固体废物的要求,考虑到垃圾处理市场逐步完善,我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牧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其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明确提出,目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区,要在2023年底前,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新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应一律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牧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等有关规定。


三、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主要说明我区从2024年1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单位不得随意定价。


(二)第二条主要说明以前年度形成的欠费仍然由原征收单位完成清欠。相关部门要做好收费单位变更、征管职责衔接、资料交接工作。


(三)第三条主要说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垃圾处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第四条主要说明2024年1月1日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变更后,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各地区可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奖补政策,积极稳妥做好垃圾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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